(2015)东商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杜美金与杜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美金,杜承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66号原告:杜美金,农民。被告:杜承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美金与被告杜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美金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美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杜美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 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