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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法执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蒋益斌与杨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益斌,杨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洪法执字第135-2号申请执行人蒋益斌,居民。被执行人杨娟,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杨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娟于2014年9月11日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娟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杨娟在湖南省电力公司×××分公司的工资收入2000元(扣留时间:2015年1月14日-2016年1月3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国庆审判员  易孟贤审判员  蒋国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盛 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