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继承与沈来宝、胡金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杨继承,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沈来宝,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胡金凤,女,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继承与被执行人沈来宝、胡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宁民一初字第03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32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兆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晋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