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天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粟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天民初字第29号原告粟某某,女,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被告胡某某,男,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粟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为经双方家人调解原告与被告已和好,故原告粟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粟某某申请撤诉,其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某某撤诉。本案诉讼费260.00元,减半收取后为130.00元,由原告粟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映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开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