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法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贺保顺、贺文杨、杨选桂与张学礼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保顺,贺文杨,张学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贺保顺(又名贺土旺),男,2000年9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申请执行人贺文杨(又名贺杨杰),男,2007年1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申请执行人兼贺保顺、贺文杨的法定代理人杨选桂,女,1966年7月2日生,汉族,教师,云南省宾川县人。被执行人张学礼,男,1965年2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保顺、贺文杨、杨选桂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张学礼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学礼于2015年1月20日履行完了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中民终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道斌执行员 赵永生执行员 李廷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明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