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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烈民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陆丁丁与黄峰、淮北市一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丁丁,黄峰,淮北市一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二初字第00001号原告:陆丁丁,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葛长侠,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峰,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淮北市一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余珠明,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胡峰,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陆丁丁与被告黄峰、淮北市一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淮北市一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烈山区,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且原告与淮北市一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此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黄峰经手与陆丁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在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淮北市一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继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