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执行字第3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章淑勤、李丽文等与福建省龙岩神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淑勤,李丽文,吴雪洪,福建省龙岩神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3452号申请执行人章淑勤,居民。申请执行人李丽文,居民。申请执行人吴雪洪,居民。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程致远,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神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北路七号。法定代表人林竹,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淑勤、李丽文、吴雪洪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神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神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退还申请执行人章淑琴、李丽文、吴雪洪位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北路七号“都市新天地商住楼”夹层1-13#附属杂物间的退房款1388235元及该款从2014年4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龙新执行字第345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北7号“都市新天地商住楼”13号店。该店已办理抵押贷款,处置该房需先归还银行抵押贷款,拍卖无意义。本院通过银行、交警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过查询,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神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新执行字第34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志红(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