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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林金焰、林亚其与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绪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焰,林亚其,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绪新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商初字第178号原告林金焰。原告林亚其。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汤雯雯,系青岛市南钟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贾焕一。被告高绪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金焰、原告林亚其与被告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高绪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绪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金焰、原告林亚其撤回对被告高绪新的起诉。审判员  刘海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巧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