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林金焰、林亚其与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绪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焰,林亚其,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绪新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商初字第178号原告林金焰。原告林亚其。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汤雯雯,系青岛市南钟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贾焕一。被告高绪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金焰、原告林亚其与被告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高绪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绪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金焰、原告林亚其撤回对被告高绪新的起诉。审判员 刘海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巧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