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初字第84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罗卓钦,一般代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雨姬独任审判,书记员黄雪琳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4日结婚,2012年6月2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洋。因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已分居一年多,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主要原因是被��有暴力倾向,经常打人,晚上不让睡觉,半夜叫醒原告吵架,一会把原告赶到客厅,一会又将原告拉回房间,后再赶出去、拉回房间,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并常用指甲刮伤原告手和脸,在原告同事面前打骂原告。2014年端午节,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将儿子李某洋带回娘家,并将孩子藏起来,不让原告看望孩子,导致原告半年多未见过孩子,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成长。因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洋由原告自费抚养。被告徐某辩称:婚生子年龄尚小,希望给婚生子一个完整的家,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因感情基础好在一起,且在原告家里反对的情况下,一起在外租房居住。但原告的性格是不允许他人与其理论,一旦开始理论,原告不是不理人,就是对人大声吼叫。有了孩子后,因孩子晚上要喝奶,被告便让原告起床,推轻了原告不醒,推重了便说被告有家庭暴力,其实被告并无家庭暴力。被告并未藏匿孩子不让原告家看望,只是原告家人来的时候,恰巧孩子不在家。因为孩子,被告与原告家有了一系列的矛盾,才导致现在的样子。若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要求婚生子的抚养权归被告,原告依据法律规定承担抚养费。原告李某某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材料,本院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庭审质证情况作如下认定: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登记证明,欲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徐某对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材料,本院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庭审质证情况作如下认定:1.萍乡市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复印件一份、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五份,欲证明被告现患有甲亢,不适合怀孕,若原告坚持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被告。经质证,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患有甲亢属实,最后一次是原告陪被告去医院的,医生都说被告没事了。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该证据内容看不能实现被告关于其因患有甲亢不适合怀孕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2.李某洋监护权之协议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协商好不管什么情况,孩子监护权归被告。经质证,原告称原、被告间确实签过一份内容一样的协议,是用信稿纸写的,但被撕掉了,现被告提供的该份证据原告名字不是原告所签,内容亦非原告所写。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虽对该证据提出异议,但称其确曾与原告签订过一份内容一样的协议,约定不管原、被告婚姻关系存在与否,原、被告之子李某洋的监护权均归被告所有,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被告徐某���2011年11月14日在安源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2年6月21日生育婚生子李某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亦无共同债权债务,曾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不管原、被告婚姻关系存在与否,原、被告之子李某洋的监护权均归被告所有。因生活琐事,原、被告常产生矛盾,被告于2014年端午节携婚生子回到其娘家居住至今。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被告徐某系合法夫妻关系,于2011年11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12年6月21日生育婚生子李某洋。生育婚生子后,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感情出现裂痕。从原、被告的结婚时间与婚生子出生时间相隔较近来看,原、被告未过婚姻磨合期便进入抚养婴儿的磨合期,加之缺乏沟通,导致感情疏远,但原、被告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关于离婚的情形,若双方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谦让,随着婚生子年龄的增长,通过婚生子的教育、抚养问题多加强沟通,夫妻感情裂痕可以修复,是可以经营好家庭的。经多次调解无效,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XXX元,由原告李某某、被告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雨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雪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