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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密执字第1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水先诉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水先,卢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密执字第1079-1号申请执行人张水先,女,汉族。被执行人卢XX,男,汉族。张水先诉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8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于2014年8月30日前付10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债务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10700元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债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对(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8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李江海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