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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垦民一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宋廷义与胡年扣、常瑞兰民间借贷纠纷案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廷义,胡年扣,常瑞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垦民一初字第00045号原告宋廷义,男,汉族,1962年9月5日出生,住奇台农场。被告胡年扣,男,汉族,1961年11月15日出生,现下落不明。被告常瑞兰,女,汉族,住奇台农场。原告宋廷义与被告胡年扣、常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胡年扣、常瑞兰40亩土地使用权进行保全。原告向本院提供自己的40亩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廷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胡年扣、常瑞兰40亩土地使用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姚妹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