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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终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9-06-19

案件名称

丁为珍、卢红青与无锡市崇安新城凤盛投资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崇安新城凤盛投资有限公司;丁为珍;卢红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锡民终字第000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崇安新城凤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广泽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为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红青。 无锡市崇安新城凤盛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广民初字第03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市崇安新城凤盛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科 审 判 员  蒋依澄 代理审判员  郭继光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