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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6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孟丰乐与崔建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丰乐,崔建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626-1号原告孟丰乐,女,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崔建武,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丰乐诉被告崔建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崔建武驾驶的红色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1200元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红色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查封或扣押于本院指定地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传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