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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行申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应旭申请再审行政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4)郑行申字第33号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你公司因王应旭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一案,对本院(2014)郑行终字第111号行政判决不服,以原审基本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14)郑行终字第111号行政判决。本院经复查认为:本案所涉的行政许可行为针对的是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14个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其中包括王应旭的营运管理岗位,因此王应旭与该行政许可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申请对部分岗位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取得本单位工会组织同意和部分岗位涉及人员的同意,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决议。本案中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2010年10月10日该公司工会盖章的“职代会关于本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议”,且在《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中企业工会意见一栏仅有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工会的印章,没有意见,职代会意见一栏空白。因此本案涉及的行政许可没有涉岗人员签名的意见,没有职代会决议,没有工会组织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许可条件。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早在2006年已经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原二审认定本案所涉的行政许可系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初次申请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系表述错误,应予纠正。但原二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你公司对该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