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印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袁艳辉与杨永杰郝金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艳辉,杨永杰,郝金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印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袁艳辉,男。被执行人杨永杰,男。被执行人郝金斌,男。袁艳辉与杨永杰、郝金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3)铜印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杨永杰、郝金斌未自觉履行义务,袁艳辉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358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1月12日依法立案,同日向杨永杰、郝金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袁艳辉支付案件款4932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33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60元。2015年1月14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郝金斌、杨永杰应向袁艳辉支付的赔偿款50358元(含申请执行人预交的诉讼费1033元),由被执行人郝金斌一次性支付给袁艳辉4000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袁艳辉自愿放弃,执行费660元由郝金斌承担,此案全部了结。现被执行人郝金斌已将4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袁艳辉,并交纳了执行费66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铜印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艳丽审 判 员 樊长远代理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廉 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