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敖执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梅海军与王铁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海军,王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敖执字第1524号申请人梅海军,男,蒙古族,市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王铁军,男,汉族,公务员,住敖汉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敖民初字第351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铁军在中国工商银行敖汉旗支行账户的存款,限额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承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