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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刘宇东与台州市黄岩正捷塑模科技有限公司、芮建新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宇东;台州市黄岩正捷塑模科技有限公司;芮建新;合肥星通橡塑有限公司;安徽通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0374号原告:刘宇东,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台州市黄岩正捷塑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增伟,总经理。被告:芮建新。被告:合肥星通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芮建新,总经理。被告:安徽通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芮建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宇东与被告台州市黄岩正捷塑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芮建新、被告合肥星通橡塑有限公司、被告安徽通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宇东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台州市黄岩正捷塑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芮建新、被告合肥星通橡塑有限公司、被告安徽通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款419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黄岩天锐热流道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台州市黄岩正捷塑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芮建新、被告合肥星通橡塑有限公司、被告安徽通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款419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天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