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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125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2月16日。委托代理人秦吉华,岳池县坪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粟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梅才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欧尚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