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125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2月16日。委托代理人秦吉华,岳池县坪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粟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梅才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欧尚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