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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2号原告: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公园西路1177号。法定代表人:汤成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立军,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三江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倪康军,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441元,减半收取972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20.5元,由原告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开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