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尹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2号原告尹某,务农。被告吕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贾秋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XX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