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五执补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胡继祥与张杰、孙雪梅、五河县双忠庙镇蔡湖小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继祥,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五执补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胡继祥,男,1995年4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张杰(张项项),男,1993年3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河县人民法院(2007)五民一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杰银行存款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