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二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庄光舜与青岛中仁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张玉全、张洁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光舜,青岛中仁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张玉全,张洁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初字第155号原告庄光舜。被告青岛中仁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69号35号楼。法定代表人张玉全,职务董事长。被告张玉全。被告张洁洁。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光舜诉被告青岛中仁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张玉全、张洁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青岛中仁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张玉全、张洁洁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庄光舜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西藏一路X号X户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思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