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市法民三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张中英与张绍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中英,张绍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民三终字第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中英,女,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伍泽宇,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源蔓,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绍勇,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刁进,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中英因与被上诉人张绍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长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中英于2015年1月14日以双方需另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中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中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270元,减半收取2135元,由上诉人张中英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妤代理审判员 何亮代理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