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行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黄山市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执行与胡剑辉、吴虹文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山市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胡剑辉,吴虹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徽行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黄山市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K1654973-0。法定代表人周娟萍,该委主任。被申请人胡剑辉,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申请人吴虹文,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执行,被申请人有逃避执行的可能,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胡剑辉、吴虹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87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剑辉、吴虹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87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家治审判员 蒋友谊审判员 洪金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凌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