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钦南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开福,万端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杨开福,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政和县人,现住钦州市被执行人万端正,男,1991年3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考昌县申请执行人杨开福与被执行人万端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开福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万端正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华审判员  陆善权审判员  宁蓉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仁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