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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河民五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沈阳佳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海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佳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海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河民五初字第672号原告:沈阳佳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方野,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海云。原告沈阳佳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张海云信息不明确,原告沈阳佳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其它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被告张海云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佳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卑英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青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