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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马记明与被藁城市廉州镇东刘村村民委员会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记明,藁城市廉州镇东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藁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马记明。被执行人藁城市廉州镇东刘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海辰,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藁民初字第008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1月14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藁城市廉州镇东刘村村民委员会在藁城市廉州镇经营管理服务站的存款7113.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志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