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执字第1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运启、孙运锋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曹执字第1156-2号申请执行人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贾复锋,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孙运启,农民。被执行人孙运锋,农民。被执行人孙西忠,农民。被执行人孙冬生,农民。被执行人孙运亭,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曹商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士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兴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