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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马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297号原告:马某,女,1971年10月03日生,汉族,住肥西县。委托代理人:夏守国,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男,1970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汪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汪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沈建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