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马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297号原告:马某,女,1971年10月03日生,汉族,住肥西县。委托代理人:夏守国,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男,1970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汪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汪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沈建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