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陈海云与杨洪、杨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云,杨洪,杨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第17号申请执行人陈海云,男。被执行人杨洪,男。被执行人杨金亮,男。陈海云与杨洪、杨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杨洪、杨金亮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邵武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统一使用执行力量,提高执行效率,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一案,指定由邵武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忠电代理审判员  江娄骅代理审判员  谢光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娜相关法律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提级执行或将本院及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对积案较多、任务较重的法院,可将部分案件适当分流到案件较少的法院,指定其受理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