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丁永萍诉陈光平财损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永萍,陈光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484号原告丁永萍,女,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陈光平,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永萍诉被告陈光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永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丁永萍承担。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