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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陈杏桃与佛山市南海区万科金域蓝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杏桃,佛山市南海区万科金域蓝湾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29号原告陈杏桃,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黎永坚,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万科金域蓝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号19楼之三。法定代表人李升阳。委托代理人邝燕平,系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学平,系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陈杏桃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万科金域蓝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杏桃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0.12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3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招伟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冬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