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执民字第2888-2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宁波高新区高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宁波市生辉宾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高新区高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波市生辉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2888-289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高新区高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剑峰。被执行人宁波市生辉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科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仑商特字第40-4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市生辉宾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市生辉宾馆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市生辉宾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宁波市生辉宾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直街77号1幢201室、202室、301室、402室、403室、1幢1-1号、2幢1号、3幢1号4幢1号5幢1号及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直街98号1幢302室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旗民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