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汪勇与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勇,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0206号原告汪勇,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165606-5,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仰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勇与被告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勇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汪勇负担。审判员 覃仁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呈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