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李涛申请执行高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李涛,高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045号申请人执行李涛,男,汉族。被执行人高鑫,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涛依据本院(2013)洋民初字002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高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总标的9万元及利息,本次申请执行标的1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高鑫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洋县支行账户存款12000元,申请执行人李涛已经领取。执行费100元,已由被执行人高鑫交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洋民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书雄审判员 哈国富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