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宽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景赫与刘淑分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赫,刘淑分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38号原告景赫,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景建民,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刘淑分,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景赫与被告刘淑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对本案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完毕,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景赫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