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雅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江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雅民初字第10号原告:江某。委托代理人:林欣榆,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委托代理人:陈旭华,泰顺县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露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芝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