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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5号原告朱某某,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陈伟国,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某某,女,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游金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海东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即“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即“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