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白某某与陈某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白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生于1978年5月24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女,生于1951年3月16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被执行人:陈某,女,生于1977年3月6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白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苍溪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冉 勇审 判 员 庞克宪代理审判员 莫长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