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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马德怀与杜良、姜甡、高金生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怀,杜良,姜甡,高金生,刘淑梅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387号原告马德怀,男,现住日本神奈川县大和市。委托代理人郎双全,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良,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姜甡。被告姜甡,女,住址同杜良。被告高金生,男,住吉林省辉南县。委托代理人孙同国,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淑梅,女,住址同高金生。委托代理人孙同国,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德怀诉被告杜良、姜甡、高金生、刘淑梅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德怀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德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德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00元,减半收取2,825.00元,由原告马德怀负担。审 判 长  赵晶华代理审判员  乔 木人民陪审员  季清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