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迟美玲王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美玲,王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159号原告:迟美玲,女,汉族,1973年5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02197305301526,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健康街25栋2单元1层22号。被告:王旭,男,汉族,1969年8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02196908072414,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对炉三钢委40组健康街25-22。本院在审理原告迟美玲与被告王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迟美玲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都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