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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港民初字第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井平、大丰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丰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正余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井平,大丰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正余,大丰市河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苏亚军,俞华凤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港民初字第0219号原告王井平,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桂江(特别授权),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丰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区大刘路183号。法定代表人董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应华(特别授权),大丰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永青(特别授权),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吴正余,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勇(特别授权),大丰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丰市河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区黄海路185号。法定代表人杨宝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亚军,居民。被告俞华凤,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井平与被告大丰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正余、大丰市河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苏亚军、俞华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井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1514元,减半收取5757元,由原告王井平负担。审 判 长 杨 金 柏代理审判员 肖   林代理审判员 康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陈(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