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申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张崇高与肖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崇高,肖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崇高,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陈俊,系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肖冰。再审申请人张崇高因与被申请人肖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民二终字第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张崇高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张崇高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崇高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欢代理审判员 李淑红代理审判员 金秀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梦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