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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226号原告:王某,女,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张家和,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荣华,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公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雅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