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林建波与珠海环旭贸易有限公司、何万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波,珠海环旭贸易有限公司,何万生,李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林建波,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512。被执行人:珠海环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李进烺,总经理。被执行人:何万生,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515。被执行人:李小燕,女,汉族,住广西横县,身份证号码:×××514X。林建波与珠海环旭贸易有限公司、何万生、李小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小燕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三乡镇平东乡村俱乐部红宝石山庄X幢xxx房(房产证号:02××39)。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期限届满如果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造成查封效力消灭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普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曹秀珊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