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乐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某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006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乐某某,男,汉族。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4)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乐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熊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乐某某在本区石桥铺老街印象附近的一个坝子处收取李某办理“丁小勇”重庆理工大学车辆工程专业本科毕业证所需要的照片、身份信息及50元定金。次日10时许,乐某某在本区石桥铺老街印象广场坝子处,将制作好的“丁小勇”重庆理工大学车辆工程专业本科毕业证卖给李某后,二人被民警现场捉获。民警当场从李某处提取到上述证件,予以扣押。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毕业证上的“重庆理工大学”公章印文是彩色打印形成的,不是重庆理工大学所使用的公章所盖印;“重庆理工大学”钢印印文不是重庆理工大学所使用的钢印所盖印。上述事实,被告人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捉获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确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通话记录,扣押清单,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某某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证明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乐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扣押在案的伪造的重庆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1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皮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