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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玉青与吴爱光、亳州市谯城区农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青,吴爱光,亳州市谯城区农委,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163号原告:张玉青,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吴爱光,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农委。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负责人:李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青诉被告吴爱光、亳州市谯城区农委、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玉青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吴爱光、亳州市谯城区农委、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张玉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洪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 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