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商初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路希胜与山东中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希胜,山东中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中国旅行社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商初字第1644号原告路希胜,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吕作兴,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婷婷,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中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路希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传明,男,住历下区。该单位副总经理。第三人山东省中国旅行社,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亓同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云,男,该单位员工,住历下区。委托代理人王升,男,该单位员工,住历下区。本院受理原告路希胜与被告山东中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旅建筑公司)、第三人山东省中国旅行社(以下简称山东中旅)股权确认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希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0元,由原告路希胜负担。审 判 长 王先胜人民陪审员 宋海玲人民陪审员 李宗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