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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施长浩、袁法益与袁法益、蒋行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长浩,袁法益,蒋行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57号原告:施长浩。被告:袁法益。被告:蒋行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长浩诉被告袁法益、蒋行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长浩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法益、蒋行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长浩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长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施长浩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俞建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