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施长浩、袁法益与袁法益、蒋行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长浩,袁法益,蒋行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57号原告:施长浩。被告:袁法益。被告:蒋行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长浩诉被告袁法益、蒋行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长浩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法益、蒋行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长浩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长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施长浩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俞建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