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邓远富与连云港东都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远富,连云港东都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45号原告邓远富。被告连云港东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燕尾港韦九路。法定代表人徐清亮,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远富诉被告连云港东都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远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晓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